蓋捷運像在開盲盒?「重大營建工程」的5個考古文資議題

您是否曾留意到,市中心某些大型建案或捷運工程,在施工期間會出現工期延宕或暫時停工的情形,圍籬一圍便是數月甚至數年?這背後的原因,往往並非單純的工程技術或預算問題,而可能是一場現代開發與沉睡於地底數百、數千年歷史的相遇。

我們的城市,猶如一本層層堆疊的歷史書,每一次的動土,都可能翻開一頁未曾被記載的篇章。當現代化的鋼筋水泥遇上沉靜的古老遺構,隨之而來的,便是開發與保存之間複雜且嚴峻的法律與程序挑戰。為此,崇古文資團隊參加了本次「114年度考古遺址法令課程」,旨在深入瞭解《文化資產保存法》(文資法)的框架下關於考古遺址的最新法令與實務運作,也思考政府與營建單位該如何應對這場與歷史的交會。

在接下來的分享裡,我們主要梳理課程中針對臺灣「重大營建工程計畫」與文化資產保存相關的五個關鍵議題。透過這些紀錄,希望能讓更多人更全面地理解,如何在追求城市發展的同時,在新舊之間尋求共存之道。

1. 當代重大營建工程計畫:規模最大的考古工作隊

一般人所理解的考古發掘,多半是學者們依據文獻或田野調查,在特定區域進行的計畫性行動。但實務上,近代許多重要的考古發現,都來自於營建工程。從某個角度來看,當代的大型營建工程計畫,已在無意間促成規模最龐大的考古工作團隊。

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的何彥陞副教授,在課程中便以中國西安的地鐵建設為例,其成果相當可觀:

  • 8號線長鳴路車輛段計畫:在施工前的考古工作中,發掘了1356座古墓。

  • 西安咸陽國際機場擴建工程:同樣在前期工作中,發現了超過3500座從戰國到明清時期的古墓。

這些數字反映了一個事實:我們腳下的土地,承載著歷代先人豐厚的生活印記。現代化的推進,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與深度揭開這些歷史紋理,也讓營建開發成為推動考古發現最主要、同時也最具挑戰性的力量。

2. 何謂「重大營建工程計畫」?其適用範圍比想像更廣

提到「重大營建工程計畫」,多數人腦中浮現的可能是高鐵、機場或大型捷運系統,並直覺地認為其定義與工程規模或預算金額相關。但事實上,法律上的定義遠比這更為廣泛。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的相關執行作業原則,一項計畫是否被認定為「重大營建工程計畫」,並非取決於規模大小,而是其性質是否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 涉及重大政策或跨機關性質。

  • 依法應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實施。

  • 涉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用地編定變更。

  • 「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 「都市更新條例」第八條歸地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

  • 屬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所定義的重大公共建設。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可擴大適用的開發案件

也就是說,一項建案不必然要宏偉如機場,才需要啟動文化資產調查程序。只要它觸發了環境影響評估,或是一個位於「策略性更新地區」的都市更新案,就同樣受到此規範的約束。

此外,在文化部文資局的黃云亭科長詳細介紹的各種相關函釋說明裡,也清楚解釋,即使是像「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這樣的「行政法人」,在執行公共事務時也被視同「政府機關」,同樣必須遵守這套「先調查、後動工」的法律規範,足見其涵蓋範圍之廣泛。

3. 「施工監看」:並非強力保護,而是最低限度的觀察

當重大營建工程或一般工程中發現疑似遺址時,若後續措施為「施工監看」(Construction Monitoring) 」,多數人可能會想像考古學家在現場嚴密監督,以確保文物萬無一失。然而,這樣的想像與實務運作存在一段差距。

根據中研院史語所陳光祖老師的專業觀點,「施工監看」 其實是保護性最低的措施。它並非一種積極的強力介入,而是在特定條件下所採取的觀察行為。其確切目的,是在一個已知文化價值有限,或已遭受嚴重擾動的區域,由考古專業人員於工程開挖過程中從旁觀察,確認是否還有未被發現的文化遺留。

在文化資產保護的處理層級中,最高原則是「現地保存」(On-site Preservation),也就是讓遺址在原地點、以原始狀態被完整保護。只有當現地保存不可行或經評估非屬必要時,才會依序考慮搶救發掘、變更設計等方案,而「施工監看」則是位階最低的選項。

這是「考古遺址」保護與開發行為相互權衡時,所採取的保護性最低措施。因此,當我們聽到「施工監看」時,應理解其為開發與保存在權衡下的折衷方案,而非一道滴水不漏的保護防線。

4. 遺構的法律定位難題:「古蹟」或是「考古遺址」?

當營建工程真的在地底發掘出遺構時,真正的挑戰才剛開始。首要難題便是:它的法律「身份」是什麼?這個身份的認定,將直接影響後續適用的法律程序與保存方式,而答案往往並非涇渭分明。

何彥陞副教授指出,許多國內案例都面臨此一分類困境。例如,一片古老的磚造地基,究竟是屬於單一建築的「古蹟/歷史建築」,還是「考古遺址」?兩者在《文化資產保存法》中分屬不同章節,處理程序與保護重點也大相逕庭。在「臺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中,出土的遺構就曾因同時具備多重文資屬性,而增加了法律適用上的複雜性。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的規定,古蹟和考古遺址在發掘後具體處置的差異主要體現在其保存目標採取的技術措施上:

  • 考古遺址(依文資法第57條第2項)著重於保護不可回復的地下文化層堆積、遺物和遺跡,因此在審議程序後,主管機關採取的措施包括停止工程進行變更施工方式或工程配置進行搶救發掘以及在影響有限時執行施工監看

  • 相對地,被認定為具有古蹟或歷史建築價值之建造物(依文資法第33條第2項),通常指結構完整的牆體、地基或排水系統等,其處置措施則聚焦於建造物本體的修復與活化利用,實務案例中常見的處置方式包含將遺構在原地保存、採取可逆式方法回填保護以避免破壞,或經評估後進行移置展示與未來重建,以確保該建造物的歷史和結構價值得以延續。

這些法律上的模糊地帶與程序議題,正是「大安區金華特五基地社會住宅」等案件之所以延宕,以及開發單位、考古團隊與政府之間需要不斷協商溝通的根本原因之一。

*關於列冊考古遺址及相關文資法規定可參考〈台灣沒什麼考古遺址?其實我們每天都生活在遺址之上

5. 他山之石:先進國家的「調查先行」策略

與其在施工後被動應對「意外發現」,不如在規劃階段就先進行系統性的調查與評估。在何彥陞副教授針對國外相關制度與案例的研究顯示:許多國家的實踐早已證明,將考古調查前置,是兼顧開發效率與文化保存的有效策略。

英國倫敦的橫貫鐵路工程計畫(Crossrail project)即為經典案例。在正式動工前,工程團隊投入大量資源進行地毯式的考古調查,繪製出詳盡的「地下文化資產地圖」。這使得後續工程中所有出土的文物幾乎都在「預期之內」,而非「意外」。這種主動積極的作法,不僅成功保護了珍貴遺產,也將因臨時停工、變更設計而產生的額外成本降至最低。

同樣地,日本的制度也要求開發單位在動工前必須進行「事前諮詢與確認」,主動向主管機關查詢預定地是否位於已知的「埋藏文化財包藏地」範圍內,從源頭進行風險管理。

反觀臺灣過去如「臺南赤崁文化園區」或「臺北捷運松山線」等案例,皆是在工程啟動後才發現重要遺構,導致緊急停工與計畫延宕。這也說明了,臺灣現行模式仍時常陷於「意外發現後的被動應對」,而國際典範則展示了「主動調查下的事先規劃」的優越性。確實落實《文資法》第58條精神,將考古調查視為前期風險評估,而非後期工程應變,才是兼顧經濟發展與文化保存的穩健途徑。

結語

現代開發與歷史保存的交會,是一道充滿挑戰卻無可迴避的課題。從上述五點可以看出,兩者並非絕對的對立關係,而是需要更完善的法規、更前瞻的規劃與更細緻的溝通來加以整合。將文化資產調查視為工程前期的必要風險評估,而非施工後的突發意外,才能讓城市發展的腳步走得更穩健、更有深度。

每一次的動土,都可能是一次與過去對話的契機。崇古文資深耕文化資產領域多年,深知「重大營建計畫」在推動過程中可能面臨的文資議題與挑戰。我們理解開發單位的需求,也肩負起守護珍貴文化資產的使命。

若您的營建計畫可能涉及文化資產議題,或對相關法令及實務流程有任何疑問,崇古文資提供專業的諮詢服務,協助您預先評估、妥善規劃,確保工程順利推展的同時,也能符合文資法規,共同為這片土地的歷史記憶貢獻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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