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遺址施工監看完整指南:流程、資格與執行重點一次搞懂
在臺灣進行任何大型工程計畫時,如果位於考古遺址或其周邊地區,依法必須啟動「考古遺址施工監看」程序。這項制度並非單純監視施工過程,而是文化資產保護的前線防線,確保台灣這片土地上數萬年來累積的文化智慧不因現代開發而付諸東流。本文將深入解析什麼是施工監看、何時啟動、如何申請及執行人員的專業資格,並分享執行考古監看的實務眉角、解答常見疑問。
什麼是考古遺址施工監看?
所謂「考古遺址施工監看」(Archaeological Monitoring ),是指當工程涉及考古遺址區域時,由具專業考古背景的人員在現場進行實地觀察、紀錄與初步調查,以確認工程是否對潛藏於地下的考古遺留構成威脅。這不只是「看著工程進行」,更是要透過考古的專業訓練,快速掃視並即時發現可能的文化層、遺物、墓葬、人骨等重要線索。
考古遺址施工監看的目的與法律依據
考古遺址施工監看的實施,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文資法施行細則與《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辦法》辦理。其核心目的有三:
防止破壞遺址:及早發現可疑考古遺留,避免施工導致無法挽回的破壞。
依法通報與保護遺址:一旦發現考古遺留,需即刻通報主管機關,進行後續保護與審議。
建立考古紀錄:將施工中發現的考古文化及遺留資訊完整紀錄、攝影與採樣,交由文資主管機關建檔備查。
考古學家在工地做什麼?台灣考古監看人員的現場工作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57條與《考古遺址施工監看注意事項》第8點,考古監看人員的現場監看重點工作包括:
地層觀察與變化記錄:考古監看人員需持續記錄土層顏色、質地、厚度等變化,判斷是否有文化層或人為活動痕跡
土方檢視:開挖出的土壤應逐一檢視是否含有陶片、石器、人骨或其他文化遺物;
現場紀錄工作:包含照相記錄、平面繪圖、剖面圖、現場日誌填寫等,確保所有觀察結果可供後續審查與歸檔使用;
溝通協調:與施工單位保持即時聯繫,當發現可疑文化現象時,應即時通報並協調暫停作業,避免文化資產遭受破壞。
發現哪些東西要停工?停工之後有哪些處理程序?
當考古監看人員於現場發現文化層、遺物、人骨、墓葬或其他遺跡時,依法須立即通知開發單位「暫停作業」,並啟動以下程序:
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告
提供初步現場紀錄資料(照相、繪圖、地層描述)
協助主管機關邀集考古學者會勘。
而文資主管機關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7條和《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27條,召開文資審議會,根據審議結果,可能需進一步實施考古鑽探、考古搶救發掘、變更工程設計以避讓遺址等措施。審議期間,工程單位不得繼續進行下挖或基礎作業,以免破壞遺址完整性。若未依程序處理,將可能面臨行政裁罰,並影響整體開發進度。
通常何時會啟動考古監看程序?
依照《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辦法》第8條,開發行為涵蓋列冊遺址時,必須事先邀請考古專家進行調查與報告。而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7條與第58條規定,以下幾種情形需要啟動考古遺址監看程序:
政府重大工程計畫:施工前,需先進行研究調查該地區是否有遺址(常會被視為環評作業的一環),並在研究調查結束後進行專家會勘
列冊考古遺址範圍內施工:施工前,開發單位需先進行考古遺址價值及內涵調查評估,而後進行專家會勘
一般施工中發現疑似考古遺址:施工進行中發現遺留,即須停工,並由主管機關調查與審議。主管機關在接獲疑似遺址通報後,會邀集考古專家現場會勘,必要時提交文資審議會決議是否列為正式遺址,並採取何種保護程序
常見考古遺址施工監看流程
施工前:考古監看計畫申請與審查
在進行任何下挖施工前,若開發基地位於列冊考古遺址內或其周邊,應向直轄市或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監看計畫申請。申請人需為具考古發掘申請資格的考古學者、學術機構或專業團體,擬具完整考古監看計畫,包含預期工期、監看方法、紀錄與報告方式等。
申請考古遺址施工監看計畫須提交所在地主管機關,依監看區域屬性可分為:
地方主管機關:負責審查地方指定考古遺址內的施工監看申請
中央主管機關(文化部):負責審查國定遺址或國定遺址周邊500公尺以內的區域。
特別要注意的是,申請時應附上包括監看方法、作業時間、區域範圍、監看人力、記錄方式等完整計畫書。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才可依法執行監看工作,否則任何工程下挖行為將可能違法,並導致行政處罰與工程延宕。
施工中:現場考古監看與紀錄作業
在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考古監看計畫並核准執行後,施工單位方可進行下挖工程,而考古監看人員亦須全程在場,密切觀察工地挖掘進程與地層變化。
考古監看人員須具備良好的判斷與應變能力,能在短時間內辨識遺留類型並依程序啟動通報與暫停施工機制。此外,現場安全亦不容忽視,需穿戴安全帽、反光背心等防護裝備,並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規定。
施工後:報告撰寫與成果提交
考古遺址施工監看結束後,無論是否有發現文化資產遺留,皆需依規定撰寫完整之「考古遺址施工監看報告」,並送交原審查主管機關審閱與備查。報告內容應詳實記錄監看期間的所有觀察與判斷,包括:
工程範圍、時程與監看時間安排
土層堆積描述與地層照片記錄
有無發現遺物、遺跡、墓葬或人骨等文化資產
附上相關圖資、照片、考古監看日誌與調查表單等佐證資料
如有發現遺物,應記錄位置、數量、類型、初步研判與通報文資主管機關,而主管機關會召開文資審議會,可能會要求追加調查、執行搶救發掘或保留遺址變更施工設計等措施。若無發現考古遺留,主管機關將核備結案。考古遺址施工監看報告不僅是結案的必要文件,也需提交給主管機關備查,成為未來相關學術研究或開發案判斷史前文化範圍與內涵的重要依據。因此,報告內容須嚴謹、詳盡並具學術價值。
誰可以申請和執行考古遺址施工監看?
考古遺址施工監看並非一般人皆可隨意申請或執行的業務,它涉及對考古相關文化資產的正確判讀與專業處理,必須由具備考古專業知識與實務經驗的人員負責。為確保考古監看工作的科學性與法定程序,相關法規明確規定了申請人與執行者的資格門檻。
考古監看計畫申請人的學術與專業門檻
根據今年2月最新頒布的《考古遺址施工監看注意事項》第四點,凡是欲提出考古遺址施工監看計畫,須符合《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之考古學者專家、學術或專業機構。基本條件包括:
提出計畫之人員,需具備考古學專業訓練,如考古、人類學系所畢業,並具有一定年資的考古田野經驗,能足以符合考古遺址發掘申請的資格(需有兩名符合考古遺址發掘申請的人員共同提出申請)。
依法登記之文資專業機構,其機構中有聘雇符合考古遺址發掘申請資格的人員兩名以上。
這些資格要求,旨在確保能夠執行監看的人員不僅具備考古專業,更能於現場即時做合乎法規的處理。
考古監看人員的專業條件與配備
根據《考古遺址施工監看注意事項》第四點,現場監看之考古專業人員,須符合《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第八條之發掘現場常駐考古人員資格或具有考古遺址施工監看工作實務經驗並經主管機關審核認定者,需具備以下條件:
需累積五年以上考古遺址發掘相關工作實務經驗(若是具有考古學系、人類學系學士學位或修畢相關學位學程,則僅需累積三年工作實務經驗,碩士以上則免)
熟悉臺灣考古各時期文化層特徵與遺物分類
能辨識遺址現象與人為擾動差異
具備現場快速紀錄能力(包含平面繪圖、地層剖面繪圖、攝影記錄)
熟悉相關法令,以確保通報及暫停施工等行為依法進行
此外,現場考古監看人員通常需配備:
安全帽、反光背心、安全鞋等基本個人防護裝備
測量與記錄工具,如量尺、地層紀錄表、照相機、GPS設備
通訊設備,以即時與工程單位及上級報告溝通
考古監看人員不只是旁觀者,更是文化資產的第一線守護者,須於工程現場機動應變、獨立判斷、精確記錄。
考古遺址施工監看的2大執行眉角
如何確保現場執行時的安全與溝通規範?
現場環境變化快速,考古監看人員需與工程單位建立良好合作關係,協調工法與監看作業同步進行。雙方須共同遵守以下原則:
須依排定時程進場與退場,避免影響工期;
發現疑似文化層或遺留時,考古監看人員有責通知即時停工;
現場若有不確定遺留,應記錄並迅速報告,不可私自處理或忽視。
透過明確界定責任與權限,施工與考古監看其實能形成互補合作,而非對立。
2. 如何與文資主管機關保持良好溝通?
文化資產主管機關依遺址層級分為:
地方主管機關:包含各縣市文化局或文化處,負責地方指定遺址的監看審查與處理;
中央主管機關(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負責國定遺址與重大文化案件的審議。
兩者皆有職權召集考古學者會勘、進行調查研究,並可提報文化資產審議會議決。
考古監看計畫執行過程中,申請人或執行單位應定期與主管機關報告進度、彙整紀錄成果,並於工程完工後提交正式監看報告,以利文資備查或後續調查。
與主管機關保持順暢聯繫,不僅能加速審查流程,也能提升工程整體文化風險控管的透明度與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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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崇古文資進行考古遺址施工監看,有哪些優勢呢?其實,在考古施工監看業務中,專業性、效率與應變能力缺一不可。而崇古文資團隊深耕臺灣文化資產領域,具備以下優勢:
由專業考古學家與文化研究人員組成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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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台灣中央及各地文資主管機關送審流程與文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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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古文資秉持考古專業、工程協調與高效執行三大原則,成為您工程順利與考古遺址保護並進的最佳夥伴。
結語
考古遺址施工監看,是文化保存與現代開發交會的關鍵節點。透過制度化的規範、專業的考古監看與對法令的遵循,這不僅是工程流程的一環,更是一場與土地歷史的深度對話。在規劃與執行工程的同時,將文化資產風險評估納入整體考量,不僅更能控制整體開發風險,對歷史負責、也是對未來的尊重。崇古文資致力於在文化保存與工程推進間尋求平衡,以專業與經驗,協助各方共同守護我們的文化根基。
常見問答(FAQ)
Q1:什麼情況下需要進行考古遺址施工監看?
A:凡於已列冊或疑似考古遺址範圍內進行開挖工程時,依法須申請調查,應邀請考古學者專家、學術或專業機構進行會勘或專案研究評估,而後經審議決定是否需進行考古遺址施工監看。
Q2:考古監看期間發現遺留會影響工程時程嗎?
A:若事前妥善規劃並與專業單位合作,多數情況可縮短停工時間,順利銜接後續處理程序。
Q3:我不是文資專家,也能自己申請考古監看嗎?
A:不行。申請人必須具備法定專業資格,建議委託具備資歷的專業機構如崇古文資代辦。
Q4:考古監看計畫送交哪個單位?實際會如何執行監看?
A:依照遺址屬性不同,送交地方(直轄市、縣市)或中央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審查。而考古監看除了前述的流程外,實務上的監看執行方法會因各地方政府而異,建議尋求各地專業考古公司協助。崇古文資目前主要服務範圍為台北、新北、桃園、台南等地,若您的考古監看需求在以上地區,歡迎聯繫崇古文資進行免費諮詢。
Q5:聯繫崇古文資需要準備什麼資料?
A:建議先備齊工程地點座標、設計圖、開挖深度範圍、文資主管機關來函或備查資料,讓團隊快速協助評估與擬定計畫。您可以直接透過聯絡我們預約更進一步的討論時間。
*相關法條原文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7條第1項規定:「發見疑似考古遺址,應即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採取必要維護措施。」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7條第2項規定:「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疑似考古遺址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前項措施外,主管機關應即進行調查,並送審議會審議,以採取相關措施,完成審議程序前,開發單位不得復工。」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8條第2項:「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不得妨礙考古遺址之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考古遺址、列冊考古遺址或疑似考古遺址;如有發見,應即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依第四十六條審查程序辦理。」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就發見之疑似考古遺址進行調查,應邀請考古學者專家、學術或專業機構進行會勘或專案研究評估。」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2項規定:「經審議會參酌前項調查報告完成審議後,主管機關得採取或決定下列措施:一、停止工程進行。二、變更施工方式或工程配置。三、進行搶救發掘。四、施工監看。五、其他必要措施。」
《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其空間範圍涵蓋經列冊之考古遺址者,開發單位應先邀請考古學者專家,進行考古遺址價值及內涵調查評估,並將其結果報主管機關處理。」
《考古遺址施工監看注意事項》第4點:「實施考古遺址施工監看前,須由符合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之考古學者專家、學術或專業機構提出施工監看計畫,送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始得執行;倘監看範圍涉國定考古遺址者,則須提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監看範圍涉國定考古遺址周邊五百公尺者,應另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現場監看之考古專業人員(以下簡稱監看人員)資格須符合前項辦法第八條之發掘現場常駐考古人員資格或具有考古遺址施工監看工作實務經驗並經主管機關審核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