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到古物就能發財?談文資法下遺物的歸屬與文化價值
聽說做考古很賺錢,只要挖到價值很高的遺物就可以拿去賣對嗎?
No!不可能!絕對不可能!
其實文資法第53條就有明文規定「考古遺址發掘出土之遺物,應由其發掘者列冊,送交主管機關指定保管機關(構)保管。」
而文資法103條也有罰則規定若是「毀損考古遺址之全部、一部或其遺物、遺跡。」,則會處高額罰金。 這邊說的毀損可以用廣義的定義來進行解釋。
考古遺址所出土的遺物背後的脈絡記錄是最重要的事物,遺物的出土位置、發現遺物時的深度、堆積環境、遺物本身的狀態與上面所遺留的各種痕跡、遺物周遭的各式遺物分佈狀況,皆保存著過去人群的生活行為和社會文化面貌,也是留存臺灣這片土地珍貴且長達數萬年的文化智慧資產來源。 若是將發掘出土的遺物偷走拿去盜賣,這些原有的文化脈絡資訊等無價之物,就被轉換為黑市當中的標價數字,對全體人類來說,無形中也將過去的重要歷史線索加以抹滅殆盡。 某種程度上,此類資訊的消滅,也是一種知識危機,因為我們對於這片土地過去所發生的事情理解越少,對我們自身所生活的這片土地的認同感也就越低。
正也因此,在文資法的規定下,任何考古學者,所執行的發掘計畫在結束前都必須:
都應當將該計畫發掘出土的遺物做好清洗、分類、測量、整理等工作
在裝遺物的標本袋上標註好遺物相關資訊(最起碼要有遺址代號、遺物出土層位、遺物編碼與流水號、遺物品名、出土日期、重量、尺寸等...)
將遺物按照流水號排序,依序放入標本籃中
把遺物資訊整理列冊成一個遺物清冊檔案。
將發掘記錄掃描好,並印出製冊 完成上述流程後,接著就是發文給各地區的文資主管機關,並在文資主管機關回文所指定的時間,將遺物送至指定的地點進行點交與儲放。待點交完成後,發掘出土的遺物就等同於移交給國家了,而這些出土遺物基本上也有了正式的身份證明。
雖然出土的遺物看起來古老又珍貴,但它們的真正價值,從來都不只是外表或材質能決定的,而是它們所留下的時間記錄與文化線索。考古不是尋寶遊戲,出土的不是個人收藏品,而是全民共享的歷史資料。
記得——我們不是在挖寶,是在守護過去。